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782民初5563号原告:汕头市亨利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月浦二围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林健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彬,广东明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悦,广东明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好霁日用品厂,经营地址: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福田街道东傅宅一区11幢3单元1楼。
经营者:姜维羽,男,198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冷水江市。
原告汕头市亨利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好霁日用品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汕头市亨利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1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事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汕头市亨利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5元(已减半),由原告汕头市亨利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