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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味香林食品配料有限公司、青岛瑞可莱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民终392号
案件名称青岛味香林食品配料有限公司、青岛瑞可莱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青岛瑞可莱食品有限公司;青岛瑞可莱餐饮配料有限公司;青岛味香林食品配料有限公司;平度市孙氏食品配料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民终3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味香林食品配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平度市同和街道办事处白埠驻地。

法定代表人:王坚坚,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瑞可莱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经济开发区世纪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孙晓飞,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山东光之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成斌,山东光之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瑞可莱餐饮配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平度市经济开发区世纪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孙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山东光之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成斌,山东光之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平度市孙氏食品配料商行,经营场所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开发区小洼村2-37号。

经营者:孙丽,女,198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

上诉人青岛味香林食品配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瑞可莱食品有限公司、青岛瑞可莱餐饮配料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平度市孙氏食品配料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2民初655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岛味香林食品配料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上诉人青岛瑞可莱食品有限公司、青岛瑞可莱餐饮配料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青岛味香林食品配料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岛味香林食品配料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青岛味香林食品配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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