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05民初2876号原告:丽江宴语餐饮管理有眼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西安街道义正社区双善村16号。
法定代表人:王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成刚,江苏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秦淮区张世仪餐饮店,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洪武路199号131室。
经营者:张世仪原告丽江宴语餐饮管理有眼公司诉被告南京市秦淮区张世仪餐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
原告丽江宴语餐饮管理有眼公司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丽江宴语餐饮管理有眼公司申请撤诉,无规避法律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丽江宴语餐饮管理有眼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丽江宴语餐饮管理有眼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