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4民初4455号之一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N。
法定代表人:吕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汉光,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金富盈购物商场(个体户经营者:李伟波,住广东省东源县),经营场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花都大道南路17号E区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101L56407160T。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新,商场经理。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金富盈购物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38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