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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郑州航空港区滨河自然美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0192知民初361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郑州航空港区滨河自然美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郑州航空港区滨河自然美化妆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92知民初361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T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Teheran-ro534(大峙洞,GLASSTOWER24楼)。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艳,国浩律师(郑州)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航空港区滨河自然美化妆品店,经营场所郑州航空港区滨河爱购生活广场。

经营者:高彦林。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TCCO,LTD.)诉被告郑州航空港区滨河自然美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

因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TCCO,LTD.)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TCCO,LTD.)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T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TCCO,LTD.)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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