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9民初53号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泽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陕西泽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康市汉滨区富帝皇烟酒行,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
经营者:路庆伟。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康市汉滨区富帝皇烟酒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50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