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高新温泉美誉超市黄畈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鄂12知民初237号
案件名称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高新温泉美誉超市黄畈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温泉美誉超市黄畈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12知民初237号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东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李丐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丽,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新温泉美誉超市黄畈店,经营场所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温泉黄畈村四组。

经营者:周红。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高新温泉美誉超市黄畈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陈继高审判员  徐金美审判员  侯欣芳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李 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