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1268号原告:青岛瑞可莱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经济开发区世纪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孙晓飞,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青岛瑞可莱餐饮配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经济开发区世纪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孙彤,该公司总经理。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山东光之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成斌,山东光之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食圣惠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长虹路249号宏剑市场二厅一层北4号。
法定代表人:陈炎。
原告青岛瑞可莱食品有限公司、青岛瑞可莱餐饮配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食圣惠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
原告青岛瑞可莱食品有限公司、青岛瑞可莱餐饮配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青岛瑞可莱食品有限公司、青岛瑞可莱餐饮配料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南京食圣惠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瑞可莱食品有限公司、青岛瑞可莱餐饮配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青岛瑞可莱食品有限公司、青岛瑞可莱餐饮配料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