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民辖终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恒大矿泉水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庐北路88号恒大办公楼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399709467E。
法定代表人:淦克柏,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龙斌,男,197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原审第三人:北京卓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雀路33号院3号楼4层34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MA001TLEXP。
法定代表人:李志刚,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江西恒大矿泉水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龙斌及原审第三人北京卓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赣01民初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江西恒大矿泉水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无论是专利权属登记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还是专利权代理机构即本案第三人所在地均在北京市,且该专利转让的履行地亦是在北京市,因此,本案应当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处理。
周龙斌、北京卓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本案原审被告江西恒大矿泉水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西省南昌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法[2018]109号)关于发生在江西省辖区内有关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由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