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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与苏州高新区杨秀红食品店、昆明傣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5民初104号
案件名称104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与苏州高新区杨秀红食品店、昆明傣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苏州高新区杨秀红食品店;昆明傣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安阳市华龙饮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民初104号原告: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延津县产业聚集区南区新长南线与通袁线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雷保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伟,江苏晟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高新区杨秀红食品店,经营地址江苏省苏州高新区通安镇华通商业广场6幢6号。

经营者:杨秀红。

被告:昆明傣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梁源小区87幢2单元201号。

法定代表人:郑海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安阳市华龙饮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县洪河屯乡连庄村。

法定代表人:李群英,执行董事。

原告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百知公司)与被告苏州高新区杨秀红食品店、昆明傣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安阳市华龙饮品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

原告千百知公司于2020年6月29日以原被告已经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千百知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审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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