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民初104号原告: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延津县产业聚集区南区新长南线与通袁线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雷保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伟,江苏晟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高新区杨秀红食品店,经营地址江苏省苏州高新区通安镇华通商业广场6幢6号。
经营者:杨秀红。
被告:昆明傣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梁源小区87幢2单元201号。
法定代表人:郑海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安阳市华龙饮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县洪河屯乡连庄村。
法定代表人:李群英,执行董事。
原告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百知公司)与被告苏州高新区杨秀红食品店、昆明傣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安阳市华龙饮品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
原告千百知公司于2020年6月29日以原被告已经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千百知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审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