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3民初635号原告:日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祖庙路**日丰大厦**。
法定代表人:许伟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昭洋,江苏众联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浩,江苏众联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陈喜琴,女,1988年5月19日出生,住江苏省沭阳县。
原告日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喜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日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4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日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日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日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