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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陈喜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13民初635号
案件名称日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陈喜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日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陈喜琴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3民初635号原告:日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祖庙路**日丰大厦**。

法定代表人:许伟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昭洋,江苏众联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浩,江苏众联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陈喜琴,女,1988年5月19日出生,住江苏省沭阳县。

原告日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喜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日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4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日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日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日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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