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民初115号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付东,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泰市中欧品厨具店,住所地山东省新泰市东周路355号。
经营者:安保磊,男,1981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新泰市。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新泰市中欧品厨具店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
诉讼过程中,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与新泰市中欧品厨具店达成和解,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