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12民初50号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汇通大道8-1号。
法定代表人:文勇,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乐,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鹏,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庆安县鑫精武鸭脖店。
住所地:庆安县国东洗浴西侧。
经营业主:殷连成。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庆安县鑫精武鸭脖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00元,减半收取650.00元,由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