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民初109号原告: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延津县产业聚集区南区新长南线与通袁线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雷保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伟,江苏晟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相城区黄桥刘晓平烟杂店,经营地址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黄桥街道生田村第九组。
经营者:刘晓平。
被告:民权县靓酷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车站西路南段东侧。
法定代表人:赵晴,执行董事。
被告:河南恋尚果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龙塘镇吴堂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张卫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百知公司)与被告苏州市相城区黄桥刘晓平烟杂店、民权县靓酷饮品有限公司、河南恋尚果饮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
原告千百知公司于2020年6月29日以原被告已经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千百知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审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