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3知民初142号原告:吕家杰,男,198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乡市。
被告:夏广东,住天津市西青区。
被告:浙江松花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路南街道联合村二区74号对面。
法定代表人:林桂彩。
原告吕家杰与被告夏广东、被告浙江松花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
原告吕家杰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吕家杰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家杰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吕家杰负担。
审判长 王颖鑫审判员 吴松涛审判员 姚泓冰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臧文斌书记员武辰星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