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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家杰与夏广东、浙江松花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津03知民初142号
案件名称吕家杰与夏广东、浙江松花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吕家杰;夏广东;浙江松花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3知民初142号原告:吕家杰,男,198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乡市。

被告:夏广东,住天津市西青区。

被告:浙江松花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路南街道联合村二区74号对面。

法定代表人:林桂彩。

原告吕家杰与被告夏广东、被告浙江松花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

原告吕家杰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吕家杰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家杰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吕家杰负担。

审判长  王颖鑫审判员  吴松涛审判员  姚泓冰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臧文斌书记员武辰星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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