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民初251号原告:冯鹏举,男,1982年9月14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德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琦,广州国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广州国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楼区邹区首丽照明灯饰经营部,经营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邹区镇灯城路189号(光辉灯具市场A馆1F44号)。
经营者:张锐。
被告:中山市好享家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同益工业园同顺路78号E栋3层之1。
法定代表人:张小东。
原告冯鹏举与被告钟楼区邹区首丽照明灯饰经营部、中山市好享家照明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受理。
原告冯鹏举于2020年6月29日以双方已经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冯鹏举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鹏举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冯鹏举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