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101民初2088号原告:贵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茅台镇岩滩村。
法定代表人:黄震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祥文,湖北广众(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红艳,女,197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户籍所在地:天津市红桥区),原天津市红桥区红顺鑫淼食品店经营者。
原告贵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赵红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后,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原告贵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贵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 军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若萌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