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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与赵红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津0101民初2088号
案件名称贵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与赵红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贵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赵红艳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101民初2088号原告:贵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茅台镇岩滩村。

法定代表人:黄震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祥文,湖北广众(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红艳,女,197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户籍所在地:天津市红桥区),原天津市红桥区红顺鑫淼食品店经营者。

原告贵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赵红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后,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原告贵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贵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 军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若萌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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