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81民初2699号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负责人:江建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之香,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柳,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章丘市黄河乡西李加油站,住所地:章丘市。
法定代表人:李传平,站长。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与被告章丘市黄河乡西李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