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3民初2638号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5179号5幢2层D座 被告:昌邑市新昌路小旦宾馆,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昌邑市新昌路102号。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昌邑市新昌路小旦宾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