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381民初1799号 原告:广州市白云区莱媚美容美发日用化妆品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745989853T),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陈晓彦,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莹莹,女,200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白云区莱媚美容美发日用化妆品厂与被告李莹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白云区莱媚美容美发日用化妆品厂于2021年3月1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
原告广州市白云区莱媚美容美发日用化妆品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白云区莱媚美容美发日用化妆品厂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市白云区莱媚美容美发日用化妆品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