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91民初161号 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金坛支路8号1703户。
法定代表人:刘瑞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文刚,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祚磊,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巨野县承德绿色食品有限公司承德超市三店,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县城人民路中段路南。
负责人:郭良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玉山,男,巨野县承德绿色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巨野县承德绿色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麒麟镇巨金路北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郭玉山,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巨野县承德绿色食品有限公司承德超市三店、巨野县承德绿色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
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