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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2奥托博克(中国)工业有限公司与无锡市康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214民初1242号
案件名称1242奥托博克(中国)工业有限公司与无锡市康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奥托博克(中国)工业有限公司;无锡市康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14民初1242号原告:奥托博克(中国)工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600009885A,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工业开发区广源东街3号。

法定代表人:博纳德·欧克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康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3MA1UXAAFXY,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通扬南路258-12。

法定代表人:柴小宝,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奥托博克(中国)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托博克公司)与被告无锡市康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

原告奥托博克公司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奥托博克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奥托博克(中国)工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此款奥托博克(中国)工业有限公司预交),由奥托博克(中国)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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