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1389号原告: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
法定代表人:许世辉,董事长。
被告:济阳县多利多食品店,经营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回河镇北张商业街北(回河派出所东50米处多利多购物广场北张店),经营者郭辉。
被告:高唐县富亿方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
法定代表人:李光大,董事长。
原告吴少辉与被告山东品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济阳县多利多食品店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可比克”注册商标(第3485719号)的涉案侵权产品;
2.高唐县富亿方食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可比克”注册商标(第3485719号)的涉案侵权产品;
3.高唐县富亿方食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合理开支1万元,共计21万元;
济阳县多利多食品店在2万元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4.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本案支付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的“可比克”商标于2011年7月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2019年4月,原告在济阳县多利多食品店内购得生产者为高唐县富亿方食品有限公司的膨化食品。
该产品包装上突出使用了与原告“可比克”注册商标极其近似的“克比克”标识,冒充原告的“可比克”产品,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属于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根据本院《关于指定历下区、章丘区、莱芜区人民法院跨区域管辖部分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通知》,章丘区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在历城区、章丘区、济阳区、商河县、高新区辖区内诉讼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不具有涉外因素的商标权、著作权、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本案被告济阳县多利多食品店位于济南市济阳区,诉讼标的额为21万元,故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