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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张保宾假冒注册商标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01刑更3423号
案件名称罪犯张保宾假冒注册商标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保宾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皖01刑更3423号罪犯张保宾,男,汉族,1973年7月21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阜南县人,现在安徽省蜀山监狱服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30日作出(2018)京0106刑初7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保宾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已缴纳)。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安徽省蜀山监狱以罪犯张保宾确有悔改表现,于2020年6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蜀山监狱以罪犯张保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保宾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至2019年12月获表扬奖励二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缴款单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保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保宾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8年2月28日起至2020年8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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