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皖01刑更3423号罪犯张保宾,男,汉族,1973年7月21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阜南县人,现在安徽省蜀山监狱服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30日作出(2018)京0106刑初7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保宾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已缴纳)。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安徽省蜀山监狱以罪犯张保宾确有悔改表现,于2020年6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蜀山监狱以罪犯张保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保宾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至2019年12月获表扬奖励二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缴款单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保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保宾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8年2月28日起至2020年8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