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10民初1928号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2层A单元。
法定代表人:韩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计欣、琚雷刚,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航天基地于哲章商贸部,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北里王村5排14号。
经营者:张哲宇,男,1999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市航天基地于哲章商贸部、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1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