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1民初270号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茹,山东求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原市小店区美满五金交电经销部,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真武路东侧正阳街南侧汇通丽城南1幢03号商铺“五金大全商店”。
经营者:马满丽。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拉明,男,1981年10月7日出生,住太原市小店区巩家堡村,系马满丽丈夫。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市小店区美满五金交电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6日立案。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