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0知民初60号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祥文,湖北广众(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河市淑芬烟酒专卖店,经营场所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长城公寓1号楼8单元101号。
经营者:李淑芬。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三河市淑芬烟酒专卖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9日以双方已庭下和解并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