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民初192号 原告:厦门华先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兴隆路13号之一709室8单元。
法定代表人:卢宝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开通、阮志强,福建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峰,男,199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址临沂市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丙强,临沂兰山天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厦门华先卫浴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以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已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华先卫浴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厦门华先卫浴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