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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华先卫浴有限公司与刘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13民初192号
案件名称厦门华先卫浴有限公司与刘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华先卫浴有限公司;刘峰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民初192号 原告:厦门华先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兴隆路13号之一709室8单元。

法定代表人:卢宝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开通、阮志强,福建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峰,男,199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址临沂市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丙强,临沂兰山天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厦门华先卫浴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以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已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华先卫浴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厦门华先卫浴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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