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涂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8970号
案件名称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涂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涂某某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8970号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官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涂某某,男,汉族,住浙江省。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涂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现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莉莎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邝梦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