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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贞火与山西杏花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吴起延运批发超市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晋01知民初3号
案件名称林贞火与山西杏花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吴起延运批发超市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林贞火;山西杏花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吴起延运批发超市;吴起金圆门市部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1知民初3号 原告:林贞火,男,1976年6月9日出生,住福建省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承,四川运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杏花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汾阳市杏花村镇申明路1号。

法定代表人:郭继茂,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安文,山西黄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起延运批发超市,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吴起县石油大厦对面。

经营者:白雪。

被告:吴起金圆门市部,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吴起县石油公司加油站对面。

经营者:齐霞。

原告林贞火与被告山西杏花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吴起延运批发超市、吴起金圆门市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

原告林贞火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贞火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贞火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林贞火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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