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吉02民初163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
法定代表人:郭某,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辽宁观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某,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市吉林东市商贸经济示范区霓虹物语化妆品店。
经营者:徐欣然,女,1988年3月20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雾凇中路鸿博颐景花园19-3-5-37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男,1963年3月29日生,汉族,住吉林省蛟河市民主街道新华胡同8-4-9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吉林市吉林东市商贸经济示范区霓虹物语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