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403知民初78号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林国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昊杰,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祝优全,男,199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祝优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祝优全达成和解且已履行,自愿向本院撤回对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祝优全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