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民终1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开门红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市。
法定代表人:张廷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盛,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梦晖,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美国宝拉珍选有限责任公司(PAULA’SCHOICE,LL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华盛顿州西雅图市南第5街第705号(7055THAVESOUTHSEATTLEWA98104,USA)。
授权代表:哈森·纳塔(HassanNatha),首席财务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琳,北京市东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延芳,北京市东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开门红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美国宝拉珍选有限责任公司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5民初664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开门红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重庆开门红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重庆开门红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89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448元,由上诉人重庆开门红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何 渊审 判 员 陈瑶瑶审 判 员 杨馥宇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杨青青书 记 员 汤菁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