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9民初46号 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董明珠,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建晓,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妮,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康市汉滨区民心家电经营部,经营场所: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经营者:徐永根。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生明,陕西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康市汉滨区民心家电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
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
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的事实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计525.00元,由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