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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米厂、山东舜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0323执保265号之一
案件名称福州米厂、山东舜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州米厂;山东舜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五常京贡米粮食品有限公司;淄博银座商城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23执保265号之一 申请人:福州米厂,住所地福州市鼓山镇樟林路16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xxx。

法定代表人:刘忠清,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舜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华新大厦十一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xxx。

法定代表人:桑永芳,总经理。

被申请人:五常京贡米粮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五常市龙凤山镇东兴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845xxx。

法定代表人:王东,董事长。

被申请人:淄博银座商城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店区柳泉路12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xxx。

法定代表人:马云鹏。

本院于2021年2月1日作出(2021)鲁0323执保265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五常京贡米粮食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账户110000元,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大部分还款义务。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五常京贡米粮食品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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