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民终1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雅优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陈金权,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春,男,1985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炜,广东融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雅优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何春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9)沪73民初2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海雅优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海雅优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雅优贸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87.5元,由上诉人上海雅优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静审 判 员 张 莹审 判 员 朱佳平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董尔慧书 记 员 董尔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