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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强与西宁城北亮利照明电器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青01知民初8号
案件名称周强与西宁城北亮利照明电器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周强;西宁城北亮利照明电器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青01知民初8号原告:**,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74年12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光通,广东真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宁城北亮利照明电器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30105MA757X0R3Q,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北山市场五期建材城一楼G1-029号。

经营者:刘亮,公民身份号码×××,男,土家族,1976年9月4日出生,现住西宁市祁连路林安小区3号楼1单元202室。

原告**与被告西宁城北亮利照明电器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6月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西宁城北亮利照明电器经营部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负担,余900元退还**。

审判长 李静萍审判员 张 磊审判员 尹菲菲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陕 珊书记员 保昕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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