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青01知民初8号原告:**,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74年12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光通,广东真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宁城北亮利照明电器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30105MA757X0R3Q,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北山市场五期建材城一楼G1-029号。
经营者:刘亮,公民身份号码×××,男,土家族,1976年9月4日出生,现住西宁市祁连路林安小区3号楼1单元202室。
原告**与被告西宁城北亮利照明电器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6月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西宁城北亮利照明电器经营部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负担,余900元退还**。
审判长 李静萍审判员 张 磊审判员 尹菲菲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陕 珊书记员 保昕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