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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菁与浚县沃森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06知民初9号
案件名称钱菁与浚县沃森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钱菁;浚县沃森百货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6知民初9号原告:钱菁,女,198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浚县沃森百货店,住所地河南省浚县浚州常庄23号。

经营者:张爱勤。

原告钱菁与被告浚县沃森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

原告钱菁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钱菁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钱菁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钱菁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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