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6知民初9号原告:钱菁,女,198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浚县沃森百货店,住所地河南省浚县浚州常庄23号。
经营者:张爱勤。
原告钱菁与被告浚县沃森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
原告钱菁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钱菁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钱菁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钱菁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