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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与海州区广场社区缘艺工艺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7民初188号
案件名称188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与海州区广场社区缘艺工艺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海州区广场社区缘艺工艺品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7民初188号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英都镇恒坂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吴小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州区广场社区缘艺工艺品商行,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气象路6号振兴小区1号楼6号商铺。

经营者:李卓华。

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州区广场社区缘艺工艺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立案。

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法庭调查终结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将其诉讼请求第三项“请求判令被告就其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原告遭成经济损失赔偿人民币30000元”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万元”。

2020年6月12日,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关于本案案件受理费,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55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故本案案件受理费按变更后的诉讼请求计算为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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