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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米厂、杭州生命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有限公司肥西上派分店、陈安庆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0191执688号之一
案件名称福州米厂、杭州生命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有限公司肥西上派分店、陈安庆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州米厂;杭州生命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有限公司肥西上派分店;陈安庆;颍上县国峰米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191执68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州米厂,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山镇樟林路1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154410205W。

法定代表人:刘忠清,厂长。

被执行人:杭州生命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有限公司肥西上派分店,经营场所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巢湖西路阳光公寓小区大门东侧世纪华联全国连锁上派店NO.548。

经营者:陈安庆。

被执行人:陈安庆,男,196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被执行人:颍上县国峰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刘集乡杨集村杨集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6090752838P。

法定代表人:徐国峰。

本院执行福州米厂与颍上县国峰米业有限公司、杭州生命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有限公司肥西上派分店、陈安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福州米厂于2020年3月25日依据本院作出的(2018)皖0191民初146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颍上县国峰米业有限公司清偿各项费用88770元[其中经济损失8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320元(以8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2日起,按日利率0.0175%的标准暂计算至2020年3月25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200元,执行费1250元。

];

被执行人杭州生命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有限公司肥西上派分店、陈安庆清偿各项费用12715元[其中经济损失1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665元(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2日起,按日利率0.0175%的标准暂计算至2020年3月25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800元,执行费1250元。

]。

本院立案受理执行后,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依法向被执行人颍上县国峰米业有限公司、杭州生命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有限公司肥西上派分店、陈安庆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传票等法律文书。

2、依法核实申请执行人福州米厂是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向本院提供,经核申请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颍上县国峰米业有限公司、杭州生命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有限公司肥西上派分店、陈安庆的存款、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陈安庆名下有银行存款12715元,本院依法予以冻结扣划。

另查被执行人颍上县国峰米业有限公司名下有车辆一部,已轮候查封,无处置权。

除前述财产外,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足额存款、车辆、有价证券等。

4、通过对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颍上县国峰米业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不动产。

5、通过调查,发现被执行人颍上县国峰米业有限公司在阜阳市另有被执行案件。

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颍上县国峰米业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

被执行人颍上县国峰米业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颍上县国峰米业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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