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04知民初450号原告:钱菁,女,198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琴韵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国基路7号花园SOHO3栋B座5层创客佳孵化器F组03号。
法定代表人:余海平。
原告钱菁与被告河南琴韵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
原告钱菁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菁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钱菁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