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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郭彬圆、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1403知民初72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郭彬圆、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郭彬圆;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403知民初72号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林国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郭彬圆,男,1976年7月15日,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昊杰,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郭彬圆、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权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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