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04民初6616号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2层A单元。
法定代表人:韩伟,执行董事。
被告: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镇学士眼镜店,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镇步行街B区B7栋1132-1133号。
经营者:梁建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镇学士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