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6知民初12号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2层A单元。
法定代表人:韩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小然,河南舜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雅斌,河南舜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浚县卫溪办事处明迅眼镜店,住所地河南省浚县黄河路中段(农信社北邻)。
经营者:马赫,男,198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浚县。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浚县卫溪办事处明迅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
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