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1103号之一原告:夏贤信,男,198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彩云,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菊,女,198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原告夏贤信与被告李菊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
原告夏贤信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夏贤信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贤信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夏贤信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