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皖16民初31号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83。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娟,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永双,男,198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颍上县,居住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告:刘丽,女,1975年3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利辛县,居住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永双、刘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