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002民初7106号原告: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8H,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火炬大道788号。
法定代表人:卢小青,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阳,浙江和义观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和县程氏电子商务服务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E9T,住所地太和县坟台镇金光大道路南86号。
经营者:程孝华。
被告:威海市龙康**物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9A,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齐鲁大道-193号-1501。
法定代表人:张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桂梅,山东康桥(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雨桐,山东康桥(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大振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83,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东六路36号。
法定代表人:杨振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从温,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伟,系公司员工。
原告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和县程氏电子商务服务部、威海市龙康**物科技有限公司、东营大振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8日立案。
原告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