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知民终7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铜陵松宝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天门山南道**。
法定代表人:阮运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然亭,安徽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艾菲特纺织电气有限责任公司。
住。
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王台镇庄家茔村台南路北侧/div> 法定代表人:尚鹏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霞,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帅,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铜陵松宝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艾菲特纺织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9)鲁02知民初1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铜陵松宝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期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催缴,铜陵松宝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仍不予缴纳并提交撤回上诉的书面意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铜陵松宝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