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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爱奇丽科技有限公司与陈思镇、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民初1113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爱奇丽科技有限公司与陈思镇、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爱奇丽科技有限公司;陈思镇;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1113号原告:深圳市爱奇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邱旭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传召,广东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思镇,男,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锶蕴,广东纬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爱奇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思镇、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名称为“车载支架”]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月15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爱奇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深圳市爱奇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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