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312民初11162号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南路1370号56幢101-A2-33。
法定代表人:李立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春柳,江苏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影,江苏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山区白桦林文具店,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黄河新村煤电商住楼73甲-1#-103、104(徐州市淮海西路中心小学黄河小区斜对面晨光文具)。
经营者:张德华,男,197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淑梅(与张德华系夫妻关系),女,197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泉山区白桦林文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1日立案。
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