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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62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与泉山区白桦林文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312民初11162号
案件名称11162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与泉山区白桦林文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泉山区白桦林文具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312民初11162号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南路1370号56幢101-A2-33。

法定代表人:李立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春柳,江苏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影,江苏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山区白桦林文具店,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黄河新村煤电商住楼73甲-1#-103、104(徐州市淮海西路中心小学黄河小区斜对面晨光文具)。

经营者:张德华,男,197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淑梅(与张德华系夫妻关系),女,197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泉山区白桦林文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1日立案。

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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